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超过担保保证期限法院判决担保人免责

发布时间:2020-02-27 11:36:15 阅读: 来源:抽纸厂家

讯 债权人在借款到期近2年后方将债务人及担保人诉至法院,却因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担保期限,而丧失了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权利。近日,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,一审判决:债务人汪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借款50000元,并承担相应利息;驳回刘某要求孙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。

2012年4月27日,被告汪某向原告孙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一张借条,并约定款于2012年5月13日偿还,未约定给付利息,孙某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。借款到期后,汪某未按时归还,刘某多次催要无果。遂诉至法院,要求债务人汪某与担保人孙某立即归还借款50000元和利息。

法院经审理认为:公民间的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。汪某向刘某借款,应依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。还款日期为2012年5月13日,孙某为连带责任保证人,刘某在法律规定的六个月保证期内未要求孙某承担保证责任,可免除孙某的保证责任,遂作出上述判决。(梁新鹏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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